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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登报道歉义务,广州盛世寰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高”



现实生活中,若判决侵权人向被侵权人履行赔礼道歉义务,但其不履行,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近日,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王鑫、李鑫浩律师代理的著名影星陈伟霆先生关于人格权纠纷案件落锤定音,终审判决认定重庆逸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亮公司)与广州盛世寰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寰宇公司)侵犯了陈先生的肖像权,判令侵权人逸亮公司和盛世寰宇公司登报公开致歉,并承担赔偿损失等。判决生效后,逸亮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并且登报公开致歉,但是盛世寰宇公司迟迟不履行登报致歉义务,致使判决的生效内容无法得到有效执行,陈先生遂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盛世寰宇公司仍音讯全无,继续躲避执行。

从执行的角度来看,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行为义务,迟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的话,法院仍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方法:

第一,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通过金钱罚的方式倒逼债务人履行义务,弥补权利人损失和对义务人惩罚。

第二,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处的给付义务,既包括金钱给付义务,也包括行为义务。限制消费措施不仅仅具有财产保全的功能,还具有督促履行的功能。如果被执行人拒不赔礼道歉,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四,司法制裁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执行法院首先查询被执行人盛世寰宇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措施,因此执行法院向陈先生出具《关于陈伟霆申请执行广州盛世寰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公告》,并准许陈先生将《公告》内容通过报刊和网络等转发。另执行法院将盛世寰宇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律师提醒,履行生效判决是公民的应尽义务,无理对抗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措施。以下为《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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