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腾宇法律小课堂----知识产权篇第三期 ----切勿将公众名人的姓名抢注为商标
腾宇法律小课堂----知识产权篇第三期
----切勿将公众名人的姓名抢注为商标
本期我们聊一聊知识产权圈里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抢注奥运明星姓名商标的事。
东京奥运会于2021年8月8日在东京落下帷幕,中国健儿顶着疫情压力,在奥运战场上不断拼搏和突破,取得了傲人的成绩,其中令我们印象深刻的运动员如全红婵、苏炳添等一众运动员,不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奥运成绩并且在奥运期间的个人幽默采访也给世界人民留下了深刻印象。

体育赛事作为全世界的一项无国界的交流方式,受到了全人类的认同,其各项运动也深入民心,人人参与,与体育运动相关的产业更是为各国经济不断制造血液。那么与各项运动相关联的运动员就成了个各大商家的宠儿,其背负的商业价值无法估量。在这个流量消费的全新时代,谁的IP更能带来流量,谁的商业价值就更高。
我们知道,注册商标作为一种品牌垄断的手段,登记注册商标就意味着在企业所登记的商品、服务类别上就享有排他的商标专用权。
因此,近期大量商家、个人不断的在抢注奥运明星运动员的姓名商标,引发了极大的关注和热议。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迅速行动,对抢注商标行为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并且公开批评抢注者,并处罚相应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从一定意义上宣誓了对这种违背诚信用的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决心。
笔者在2019年时写过一篇关于抢注体育明星姓名的文章,文章中特别关注了美国nba球星ZION姓名被抢注的现象。时至今日,nike公司果然为其推出了ZION系列球鞋,接下来国内抢注ZION商标的抢注者将迎来一大波不间断的诉讼,因此产生的乱象就可见端倪。
本文作者接下来将讲述美国乔丹与中国乔丹旷日之久的诉讼之战。以此再一次提醒各位企业主,“莫以恶小而为之”。

从2012年开始,作为Air Jordan的代言人,Michael Jordan向商评委递交一纸申请书,请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但商评委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系列商标注册。
故事由此展开,先后经历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上诉,均败诉。2020年3月4日,这场旷日持久的对抗终于落下帷幕。
第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乔丹体育,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先后注册了“乔丹”、“QIAODAN”、“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1963年2月17日生于美国纽约布鲁克林,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司职得分后卫,绰号“飞人”(Air Jordan)。
2012年2月,美国前篮球队员Michael Jordan把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认为“乔丹QIAO DAN”商标会让消费者与其名字Jordan构成混淆,从而侵犯了其姓名权。
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公司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商标争议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迈克尔·乔丹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最终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至此,这场历时8年之久的对决,落下帷幕,中国乔丹企业也因此而改名为“中乔体育”。
虽然这场官司旷日持久,但最终中国乔丹还是败诉了,美国乔丹迎来了最终的公平正义。中国乔丹虽为我国民族品牌,但法律上的诚实信用仍然不会为民粹主义低头让步。《人民日报》在判决后的一篇评论文章中点评:“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话题拉回来,本次抢注东京奥运会中国健儿姓名的企业主和助纣为虐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一起,不仅收到了全国人民的声讨,也承受了相应的处罚。
诚信经营是商道之根本,商标注册的初心就是重要的体现!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