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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宇法律小课堂 商标侵权人破产了,还有必要起诉吗?(原创)

商标侵权人破产了,还有必要起诉吗?

李雪莲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往往会遭遇各种“傍名牌”、“搭便车”,而且侵权人的“傍名牌”手法层出不穷,一些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通常会采取防御性注册方式或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在知识产权民事维权程序中侵权人进入破产程序了怎么办?是否还能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文围绕河北甲窗业有限公司诉北京乙家居有限公司、江苏丙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简要解析。

案情简介
“墨x”及 “M****”涉案商标系由河北甲窗业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0X年提出申请,并于201X年在非金属窗、非金属门、家具等指定使用商品上获得注册。涉案商标经过甲公司十多年的努力被打造成为门窗业内行业新标杆品牌,产品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甲公司诉请北京乙家居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及江苏丙木业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承担诉讼费。乙公司2017年成立,是一家主要经营木质门窗和家具的生产加工企业,在销售门店内使用了“墨x世家”标识、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墨x木门”及“M****”标识、在公司官方网站上使用了“墨x世家”、“墨x木门”“M****”和“m*****j”标识进行宣传推广,丙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加工生产定制木质家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过甲公司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乙公司使用的“墨x世家”、“墨x木门”“M****” 和“m*****j”标识,与涉案商标整体上近似,使用的商品也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均含有“墨x”,从事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将“墨x世家”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时,涉案商标“墨x”已经核准注册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作为同业经营者,对此应当知晓,仍将与该商标近似的“墨x世家”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标商誉进而获取竞争优势的意图,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该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使相关公众将两者的产品相混淆,认定乙公司与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立案后,丙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申请。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予以确认,就债务清偿等相关事宜,应当在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解决。

综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乙公司和丙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并承担本案相应诉讼费,确认甲公司对丙公司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享有债权。

短评
本案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若原告获得法院的支持后必然会涉及侵权的经济赔偿,此类案件也不同于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情形,但在法院立案后被告却进入了破产程序,这个时候如何维护原告的利益,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如何与破产程序进行有效衔接就显得非常重要。由于这种情形鲜有发生,故而本案例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可为处理类似情况提供借鉴。

首先,本案例中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法院和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上协调的问题。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由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指定,并非所有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与普通民事案件管辖不同,所以,当遇到本案例这种被告破产情形时,我们认为除应当考虑《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条中关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外,还应当考虑按照普通民事案件选择的管辖法院是否有权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若两者产生冲突,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为了保障案件得到公平公证的审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建议涉及到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还是由专属法院进行审理,谨慎与破产案件的并案处理。本案属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有关债务人的民事案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其次,当知识产权案件的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需要积极处理债权的申报问题。对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原告依然有权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一点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也有所明确规定。由于在审案件中原告主张的债权金额尚未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确认,但属于可期待之利益,尽管此阶段申报的债权数额一般不会得到管理人的确认,原告在破产程序中也不能同其他债权人一样有权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债权表的编制行使表决权,但这种利益应该得到应有的关注,应允许其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破产财产分配时,案件依然未能审结,破产管理人应当为该未决案件涉及的债权提存一定比例的份额,原告可以向未决案件的主审法官申请确定临时债权额,以此为依据向管理人申请确定提存份额。当然可期待利益不能无限期,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存期限最长不能超过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若提存期限内在诉案件的债权依然得不到有效裁判的确认,那么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会将提存的份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最后,关于通知义务。鉴于这种案件不是并案处理,由不同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而且由于进入了破产程序,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被告有可能因为企业破产,而原由法定代表人的权责可能已经发生转移,即有权代表法人参与诉讼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也不再是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以及破产债务人的有关利益,原告应当将知晓的破产管理人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知识产权案件主审法官,使得法官能够通知管理人及时参加诉讼,保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能够顺利进行。也应当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时通知管理人,促使案件尽快审结,尽早获得生效裁判文书,避免原告在破产程序中丧失债权人权利。建议不同管辖法院间针对这种情况建立起沟通机制, 推动案件的及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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